•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5-22 17:03:45 股吧网页版
绿色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2

证券代码:873769 证券简称:绿色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已提交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下同)。公司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亦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
制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应保证本制度的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 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和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