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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4 18:44:53 股吧网页版
迅维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873770 证券简称:迅维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迅维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迅维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迅维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迅维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
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并披露,发生变更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如有)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当经公司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审查批准。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披露。

第二章 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前,应当向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履行报告、审批程序: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二)公司股东含有境外直接投资(含香港、澳门、台湾)的;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拟由境外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担任的;

(四)直接或间接境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20%的;公司持股5%(含)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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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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