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迅维股份: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873770 证券简称:迅维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迅维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迅维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迅维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迅维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
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应当对股东会
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董事的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的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董事的辞任导致独立董事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的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无公司职工代表。

前述情形下,该董事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八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任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