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873770 证券简称:迅维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迅维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迅维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迅维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下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迅维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有
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募集资金以外的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有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七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办理验资手续前,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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