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 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6 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 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彩客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一致。
本所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出具,且仅就中国境内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均为对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中国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本所不对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与保证。
公司应向本所保证:(1)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2)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无遗漏;(3)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效;(4)签署该等文件的相关人员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5)一切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盈利预测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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