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 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0 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 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彩客科技”)委托,担任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 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查验;同时,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4-424 号)(与天健审〔2023〕667 号《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332 号《河北
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4-8 号《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合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最新期间”)是否存在影响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与验证。另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
告期相应地变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以及 2025 年 1-6 月。根据上
述补充核查情况,本所现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法律意见......5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5
【问题 3】:环保与安全生产......27
【问题 4】:业务独立性与关联交易公允性......52
【问题 12】:其他问题......69
第二部分:关于最新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7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77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77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77
四、 发行人的设立......82
五、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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