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二六年四月八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会提出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及
4、《河北彩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徐鹏飞律师、马睿律师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应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2026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6 年 3 月 1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8 日上午 10 时;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通过现场会议与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430,3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76%。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讯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49,430,3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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