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873774 证券简称:乘风科技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成都乘风流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乘风流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乘风流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成都乘风流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成都乘风流体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公众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披 露 的 信 息 , 应 当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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