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1-01
上海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经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上海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为公司依据《上海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利率、发行规模、转股价格、回售条款及赎回条款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可转债发行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至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
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持有人应当配合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持有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条 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而产生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产生的相关会务费用由会议召集人自行承担。本规则或者其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定向发行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定向发行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可转债定向发行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
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发行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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