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3776 证券简称:攸亮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
案》,此议案已于 2022 年4 月 15 日召开的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的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攸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证券投资、债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其他对外投资。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指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期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长期投资指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且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合资、租赁、资产置换等方式,以货币、技术、产品、商誉或其他资产等,投资组建控股、参股企业或与有关企业合营、联营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等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
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对外投资批准权限以公司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准,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的,本制度相应修订。
第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除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六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
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投资决策部门审议批准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后,应当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事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根据审批权限提交投资决策部门审议批准。
第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公司相关单位或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投入无形资产必须办理无形资产权属转让手续。
第十条 以实物、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时,实物、无形资产作价低于其评估价
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一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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