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19
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三板字[2022]第 003-02 号
致: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已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诚
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信达就《反馈意见》中的落实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诚
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信达就《反馈意见(二)》中的落实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和修改,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另有说明外,信达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
公开信息显示,公司曾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相关信息未在本次挂牌申请文件中予以披露。
请公司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相关规定,说明公司股票是否曾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本次申请挂牌前公司是否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停牌或摘牌,并在挂牌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查阅公司的工商档案等资料,查阅公司关于在区域股权市场或其他交易市场挂牌的说明、公司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前海中心”)摘牌的资料;(2)查阅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中心公司”)出具的《无股权交易证明》;(3)检索前海中心(https://www.qhee.com/)、广东股权交易中心(http://www.gdotc.com.cn/)等网站;(4)查阅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基于前述核查:
一、公司股票是否曾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本次申请挂牌前公司是否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停牌或摘牌,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核查,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