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5
证券代码:873782 证券简称:申亚生物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申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2
年 5 月 4 日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申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申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
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
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企业财务报表;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6)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
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
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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