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5
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钦玉等 46 名自然人股东作为发起人,由原宁夏中房集团银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227758406K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777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00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
运作模式,以诚信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份制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最佳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劳务派遣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餐饮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职业中介活动;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洗浴服务;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物业服务评估;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健身休闲活动(不含高尔夫球运动);文化场馆管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柜台、摊位出租;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化妆品批发;城市绿化管理;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家政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餐饮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酒店管理;婚庆礼仪服务;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花卉种植;房地产经纪;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康复辅具适配服务;城市公园管理;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在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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