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73784 证券简称:银中物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 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等相关法律、《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称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总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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