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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银中物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73784 证券简称:银中物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 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3、公司对外提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1、对外提供资助的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2、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 未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交易事项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由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或根据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由董事长决
定。

第十条 经理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有独立董事,并应经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不适用本节规定,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等适用本节规定。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委托理财产品的,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经理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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