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73784 证券简称:银中物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十三)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提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1、对外提 供资助的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 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十五)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
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十) 放弃权利;(十一)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未达到上述(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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