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73784 证券简称:银中物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 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
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公告编号:2025-047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 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
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 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 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 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 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 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七条 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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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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