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并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权登记日、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7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506创新园15-D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数49,968,60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99.50%;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监票、验票、计票。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68,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68,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68,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68,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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