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73786 证券简称:沐融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沐融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五)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主办券商;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2.1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3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2.4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5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2.6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2.7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2.8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或者对类别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3.1.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3.1.2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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