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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8:17:43 股吧网页版
锐思环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证券代码:873788 证券简称:锐思环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进一步进行补充和完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预案》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一)启动、中止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中止条件:

(1)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原增持方案的增持时间相应递延。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公告增持方案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停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各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承诺上限;

(3)各相关主体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已满 6个月;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以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将增持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第一次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的最近一次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 20%或 20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且原则上增持股份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或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后 6个月内因稳定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第一次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的最近一次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 50%或 500万元(以二者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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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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