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5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节 正 文 ...... 5
第一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 5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补充说明...... 5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更新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六、发起人和股东......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
八、发行人的业务...... 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3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6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26
二十三、结论意见...... 26
第三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 28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准确性...... 28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订单获取及工程分包的合规性...... 43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1.其他问题...... 107
第二节 签章页 ...... 138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依据与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
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及《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
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下发了《关于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补充发表意见。与此同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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