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3788 证券简称:锐思环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重新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的还
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股东、股东授权代
理人、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 露
公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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