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3788 证券简称:锐思环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回避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监事会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
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经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相关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
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
时亦同。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经营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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