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3788 证券简称:锐思环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回避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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