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公告编号:2025-072
证券代码:873788 证券简称:锐思环保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
求,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公司资本结构稳定,整体流动性较好,偿债能力较
强,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不存在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规划作出的,修订章程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该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取消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细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取消审计委员会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公告编号:2025-072
法》、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理由充分合理,该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四、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公司依据新《公司法》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理由充分合理,该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五、 《关于修订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公司依据新《公司法》修订公司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理由充分合理,该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郑艳秋、王斌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1月 24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