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北京市中伦(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月 6 日15:00 至 5
月 7 日 15:00。
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7 日 14:30 在
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艳掌村腾茂科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泽红主持。
经查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出席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88,500,000股,代表公司 81.24%的表决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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