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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1 18:25:42 股吧网页版
腾茂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证券代码:873789 证券简称:腾茂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累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情况下,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累积投票制,但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三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每位股东所投选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选票无效。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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