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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1 18:31:29 股吧网页版
腾茂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证券代码:873789 证券简称:腾茂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通过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暂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在本制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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