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证券代码:873789 证券简称:腾茂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选聘制度 (北交所上市
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通过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选聘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腾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维护公司信息、
数据安全;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另行认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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