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证券代码:873791 证券简称:鲁邦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州鲁邦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鲁邦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鲁邦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鲁邦通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
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公司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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