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编号:TCYJS2025H1666 号
致: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圣医疗”“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LG2025H0795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5H0794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5H124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5H165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5H1650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 TCLG2025H0795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5H0794
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5H124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5H165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5H1650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5.其他问题
(2)股权转让及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性。请发行人:①结合股东娄张钿与成雪刚及其控制的天勤建设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说明成雪刚向娄张钿借款出资的合理性、真实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②说明陈国仕取得及转出公司股份价格均与同期公司股份交易价格存在差异,以及代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③说明通过励新投资及瑞云贸易引入外部自然人股东的主要背景及合理性,外部自然人股东的主要履历及资金来源,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④说明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原因、合理性及合规性。⑤说明高新技术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到期后续期是否存在障碍及办理进度安排。⑥结合公司、黄海生及杭州宝地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资金流水及业务往来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黄海生代杭州宝地偿还向公司借款及利息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结合股东娄张钿与成雪刚及其控制的天勤建设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说明成雪刚向娄张钿借款出资的合理性、真实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娄张钿、成雪刚在绍兴等地经商,曾共同经营绍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起更名为“绍兴恒诣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6 月,至
2022 年前均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娄张钿、成雪刚相识多年,且存在业务上的合作,在生意需要周转的时候存在资金拆借情况。
经核查成雪刚、娄张钿出资银行凭证及出资所涉及账户出资前后 3 个月流水、
取得分红款项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娄张钿与天勤建设之间的资金往来均系业务经营相关的短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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