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26
证券代码:873796 证券简称:建科集团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及完善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进行考核,评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由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于 60 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的,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并说明理由,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仍应按照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