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6
证券代码:873796 证券简称:建科集团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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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六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中包括两名股
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于会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三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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