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0
关于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集团”“挂牌
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江苏镇江建筑科学
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071号)。挂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核查,就监管员所提出的问题进行
了认真落实,并逐条进行了回复
问题1: 关于工程检测和工程监理业务的收入确认
你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对于检验检测业务中的立项项目, 公司每季度
末与客户对当季度已完成的检测任务进行确认,收入确认依据为经客户确认的工作量确认单;零星项目在客户取得报告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报告签收单;每个检测任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一份检测合同中对应多项履约义务。
你公司工程监理业务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按已完成并经客户或第三方确认的工作量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请你公司 :
(1)明确立项项目属于单项履约义务还是多项履约义务、属于时点法还是时段法确认收入,结合收入准则分析一个工程检验项目中的各个检测任务和检测报告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在合同层面和业务实质上是否能够明确区分;
(2)进一步说明工作量确认单、报告签收单、工时统计表等合同履约进度具体依据的内容和形式、合同中对验收和收入确认的具体条款, 工作量确认单中是否载明你公司工时投入、完成的检测任务和各个检测任务对应的进度占比,是否可以为收入准确计量提供明确、可量化的依据;
(3)说明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否与合同、 会计政策约定的一致, 是
否有健全的内控制度保证会计政策的执行;
(4)说明零星项目的收入占比、执行周期, 按照与立项项目不同的方法和依
据确认收入是否恰当 ;
(5)说明工程监理业务收入确认依据的工作量单据的名称、所载主要内容,是否为客户日常业务管理流程中的固定单据, 是否可根 据该单据直接获取进度比例或金额等关键信息,以及公司如何利用该单据确认收入。
【回复说明】
一、明确立项项目属于单项履约义务还是多项履约义务、属于时点法还是时段法确认收入,结合收入准则分析一个工程检验项目中的各个检测任务和检测报告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在合同层面和业务实质上是否能够明确区分;
1、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根据合同条款,公司与客户约定的检验检测服务的具体内容有只包括某一类检验检测服务的情形,也有包括几类检验检测服务的情形。在一份合同中约定了几类检验检测服务的情形下,每一类检验检测服务与其他检验检测服务没有整合成组合产出,对其他检验检测服务没有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与其他检验检测也不具有高度关联性,故每一类检验检测服务是可以明确区分。公司的每一类检验检测服务对客户出具多份报告的情形,属于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是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2、时段法确认收入
检验检测是对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并将这些特性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这些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在生产或设计时做出了规定,即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参数。检验检测服务的工作量产出系基于每个检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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