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晨、向岚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
《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帮安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
9 号银和港科技创新中心 B 座 1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长林明奇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
经查验,出席(含视频参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6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746,9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6%。经
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含视频参会)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含视频参会)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含视频参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0,746,94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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