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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6 20:45:26 股吧网页版
鸿基节能: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873798 证券简称:鸿基节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计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创新层 挂牌公司年度报 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 或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公告,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
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
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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