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3798 证券简称:鸿基节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审议并通过,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两名,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选举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 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 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是,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
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
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邮件或者专人递送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监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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