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3798 证券简称:鸿基节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审议并通过,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
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公 司发展战略的实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 以盈利或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而进行的资产或资本类运营活动,包括:股权投 资、增资扩股、对外收购兼并、证券金融类投资及其他投资行为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
(二)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三)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决定的事项:
未达到(一)(二)款规定的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涉及总经理及财务部。公司应根据不同的对外投资项目,指定相关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成立由上述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中
介机构、专家顾问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提供专业服务或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