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联世纪: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73802 证券简称:华联世纪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
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因基于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决策效率,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决定,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拟于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终止挂牌相关申请材料,具体终止挂牌时间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准时间为准。
二、 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 主要内容

公司就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事宜,为充分保护本次终止挂牌可能存在的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会的股东和已参加股东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就申请
终止挂牌事宜与公司股东保持积极沟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世伟先生承诺对异议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以任何形式参加公司终止挂牌股东会或已参加公司终止挂牌股东会未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事项期限内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回购其股份的股东;

(4)未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

(5)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况。如该异议股东在提出回购申请后至完成股份回购期间发生其要求回购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交易情况的,则公司不再承担前述股份回购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6)不存在因公司股票终止挂牌或本次股票回购事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的股东;
(7)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之日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不存在股票异常转让交易、恶意拉抬股价等投机行为。

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请求回购股份数量以 2025 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或参加股东会会议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为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提出股份回购申请的异议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由公司对异议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回购。回购价格原则上按异议股东取得该股份时的成本价格(其中成本价格不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孰高为准。

为防止股票摘牌期间恶意操作股价,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或自其知悉公司股票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起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
停牌期间,如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股票,其交易价格不作为回购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异议股东申请回购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相关议案并公告相应决议之日起 1 个月内(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异议股东应当在申请有效期内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邮箱:418741765@qq.com,邮件主题请标明“股东名称+回购申请材料”)。

书面回购申请材料包括:

(1)经异议股东签字或盖章的回购股份申请书原件,其中必须载明股东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要求回购股票的数量、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异议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本人签字并署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法人、其他组织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署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3)异议股东交易公司股票所有历次交易的完整的交易流水单或投资款支付凭证复印件或其能够有效证明其取得公司股票价格的证明材料(加盖证券营业部公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收到上述回购申请材料后开始积极安排与相关异议股东洽谈,以确定具体的回购操作。

若异议股东未在上述有效期限内提交其申请材料的,则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