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3804 证券简称:华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资金运用程序,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规定了公司对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现金和银行存款的
管理等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
第五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须对外支付的款项在 2000 元(含)以上的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对于支付给个人超过 2000 元(含)的,则通过网上银行划入个人的账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对于库存现金的规定如下:月末库存现金不超过 30000 元。
第十条 公司的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结账时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月终时与总账核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一致。
第十二条 现金盘点采取每日盘点和每月盘点两种方式。每日盘点的时间为每日下班之前,每月盘点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之前。如遇节假日或有特殊事项导致在规定的盘点日无法盘点的,经领导批准后调整盘点日。
第十三条 每月盘点结束后,应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并由盘点人员和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等都必须交回财务部,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清查采用账目核对法。主要清查公司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公司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银行存款采用每月末核对一次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对于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的对账单、存款种类和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对于已经开出的银行账户应全部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软件,对于已经不使用的银行账户采取并账或销户的政策。
第十七条 对于所有已开通的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以便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变动状况。在每月末由出纳人员取回当月的银行对账单,并在网上银行打印出每个账户每月末的余额,采用银行对账单、网上银行余额以及会计软件中的银行账户余额三项数据核对相符的方法。
第十八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实施账户集中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并得到严格控制,以确保账户设置的合理性。公司新开设任何银行账户(本、外币)需经总经理审批,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网银密钥在发放前由金融机构对每张操作员证书进行权限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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