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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5:33:54 股吧网页版
华鸿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3804 证券简称:华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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