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73804 证券简称:华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华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内容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
公告编号:2025-044
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承诺人履约能力、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
公告编号:2025-044
履行承诺。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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