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双达股份)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3年 12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下发的
《关于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就其所提法律问题进行更新及进一步核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问题 2:泵阀集团向公司转移业务合规性及资金往来真实性...... 5
问题 7:其他问题 ...... 14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泵阀集团由实际控制人吴永贵持股 50.47%,
发行人原董事(已于 2021 年 5 月卸任)、吴永贵原配偶浦习平持股 49.53%,吴
永贵担任执行董事。2017 年、2018 年泵阀集团将管道和泵类业务转移至发行人,业务转移过程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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