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双达股份)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达泵
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委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对其财务报表补充审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兴华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
了《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 02004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 020044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关于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4)第 020004号)等专项报告,发行人的《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变动,
报告期变更为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本所及经办律师现就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或《法律意见书》相关截止日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截止日的期间内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涉及的更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使用的简称,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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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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