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3806 证券简称:云星宇 公告编号:2025-067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措施,视具体情况所需,报告北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北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
文件内容与报送北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北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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