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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8:30:52 股吧网页版
云星宇: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3806 证券简称:云星宇 公告编号:2025-073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总经理工作细则》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首席科学家、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经理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首席科学家、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各一名。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首席科学家、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经理人员可以连聘连任。经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职务: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经理人员发生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与责任

第十条 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十一条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一)法律有规定;

(二)公众利益有要求;

(三)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二条 经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三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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