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3806 证券简称:云星宇 公告编号:2025-075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正)》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5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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