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9 18:30:55 股吧网页版
云星宇: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3806 证券简称:云星宇 公告编号:2025-061
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使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发行完成后,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并报送北交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要求,并按北交所规定及时提交至北交所。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
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