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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6:21:33 股吧网页版
科能熔敷: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3807 证券简称:科能熔敷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哈尔滨科能熔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0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哈
尔滨科能熔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平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
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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