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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永超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公司,或者对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或者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制度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

公司根据自身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如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进行更正或补充,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信息披露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特定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咨询。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按如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知晓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信息披露负责人。

(二)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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